王某和李某系上、下楼的邻居。根据设计单位的设计,李某所购房屋有一未封闭的阳光晒台,该晒台上方有一不具承重功能的装饰性花架,花架旁即为王某家的阳台。李某入住后,发现王某将花架拆除,浇筑混凝土并改建成阳台。李某认为王某的行为不仅影响了整栋楼的美观,且存在安全隐患,给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。在多次要求王某恢复原状被拒后,李某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王某拆除改建的阳台并恢复原状。
一审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,判令王某将改建的阳台予以拆除并恢复原状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,认为该花架系购房时开发商附赠,其已在购房款中支付相关价款。并且从设计来看,该花架位于王某家阳台旁,只有王某家可以使用。因此李某无权干涉王某对该花架的使用。王某同时认为,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前,不能认定改造后的阳台存在安全隐患。
法院二审后认为,根据设计单位出具的说明,该花架为建筑造型要求的纯装饰构件,未考虑任何功能的使用载荷。王某私自将花架浇筑混凝土并封闭为阳台,不但增加了花架的承重载荷,而且改变了房屋的原有结构,且未经专业部门验收,显然存在安全隐患。因此,王某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的相邻防险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