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年前,江凤林医生在门诊过程中,被患者子女刘某打伤,左下颌、左前臂受有两处轻微伤。当地门最初仅做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,江医生认为处罚太轻申请复议,复议后竟然退一步改为罚款200元。
江医生对公安局的复议结果不满意,多次申请复议和上诉,最终由法院撤销了当地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,并确认当地公安违法。
然而,匪夷所思的是:法院判决保留了伤人者罚款200元的效力,伤医者无须接受更加严厉的处罚;这个结果对江医生来说,无疑也是败诉。若说有人胜诉,则只有伤医者。
2020年9月27日,维权三年多了,江凤林医生收到了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的一审判决书,他觉得还是输了。
江医生是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老年科的医生。2017年4月23日上午,江医生门诊。时任湖南大学工会办公室主任的刘某,与其父亲一起,陪同其母亲,到江医生处看病,双方因故发生争执。
刘庭白推搡、拉扯过江医生,还踢倒了一个不锈钢凳子和方桌,将办公桌上的血压计掀至地上,后来被另一患者蔡某劝告、制止。江医生因此而掉眼镜,左下颌、左前臂受有两处轻微伤。当日,老年科因此而停诊,7个已挂号患者退号,30个号源停止开放。
1、2017年5月17日,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作出处罚决定,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,对刘某罚款500元。
2、江医生认为处罚过轻,不服,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。长沙市人民政府撤销了该处罚决定,并责令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重作。
4、江医生仍不服,又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。这次,长沙市人民政府维持了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的处罚决定。
5、江医生仍不服,以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和长沙市人民政府为被告,以刘庭白为第三人,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江医生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7、江医生仍不服,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,撤销了一审、二审判决,并指令长沙铁路运输法院重审。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是基层法院,其作出的判决是一审判决,可以上诉。于是,案子进入一个新的轮回。
8、2020年9月27日,江医生收到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的一审判决。该判决以轻微程序违法为由,撤销了长沙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,并确认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违法。这个结果对政府机关来说,无疑是败诉的。但是,该判决保留了对刘某罚款200元的效力,刘某无须接受更加严厉的处罚;这个结果对江医生来说,无疑也是败诉。若说有人胜诉,则只有刘某。
本案经过反复的审理,事实已无争议,轻微的程序违法也无关紧要,最为关键的问题是:对刘某的行为的定性,以及由此决定的处罚幅度。
按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及法理,刘某的行为,若定性为『殴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』,则应当适用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3条进行处罚;若定性为『扰乱医疗秩序』,则应当适用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23条第一款第(一)项进行处罚。若定性为即有『殴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』,又有『扰乱医疗秩序』,则应当择一重者处罚。
江医生始终坚持,刘某既有『殴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』,又有『扰乱医疗秩序』,应当合并处罚或者择一重者处罚;仅以『扰乱医疗秩序』为由,罚款200元,处罚太轻,没有考虑刘某殴打或者故意伤害他的行为,以及他两处轻微伤的伤害结果。这是江医生一直坚持维权的核心原因。
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、长沙市人民政府,第三人刘庭白,此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,以及本次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的一审判决,均认为刘某没有『殴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』,其行为仅有『扰乱医疗秩序』,处以罚款200元恰当。
处罚决定和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均认定:江医生所受轻微伤,系刘某在推搡、拉扯过程中形成。刘某另有踢倒一个不锈钢凳子和方桌,将办公桌上的血压计掀至地上,可见其暴力程度。
作为当时唯一中立的目击证人,患者蔡某作证称:这名男子就上去抓江教授,江教授当时用手来挡,并讲要对方别这样,我当时是站在那名男子的身后去拖他,要他别冲动,但我拖不动,后我看到江教授的眼镜也被对方打得掉在地上了,但那名男子是如何打江教授我也看得不太清楚。
可见,在蔡某看来,刘某打了江医生。因此,在刘某有暴力行为,又导致江医生受伤,而且有中立的目击证人的情况下,认为刘某没有殴打或者故意伤害江医生,有违常理。
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:治安管理处罚中的『殴打他人』行为,是指行为人以伤害他人身体为主观故意,利用肢体或者工具直接施加于受害人身体的行为。刘某的行为恰好符合这个定义。
刘某的推搡、拉扯的行为直接施加于江医生身体,并导致了其受伤。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的一审判决还认为:“刘某主观上伤害对方身体的故意并不明显”,该观点显然是错误的。
刘某作为正常的成年人,应当明知其暴力行为可能导致江医生受伤,却仍予实施,即构成故意。一个正常的成年人,实施暴力行为,把人打伤,却不是故意。若此说成立,则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上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《刑法》上的故意伤害罪,还有用吗?
但实际上,该《基准》中与本案相关的法条,因与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相抵触而不能适用。即使适用,该《基准》关于『扰乱单位秩序』的条文规定:无理推拉……殴打……医务人员,造成伤害后果的,属于情节较重,应当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但是,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的一审判决却认为,刘庭白的情形只是一般情形,不是情节较重。这显然与该《基准》的规定不符。
纵观本案,一直强调医疗秩序,却回避江医生所受的伤害。然而,没有医生的安全保障,又谈何医疗秩序?这就是江医生一直坚持的意义所在。